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0,859元│94年12月28日│百分之20│94年12月28日│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2│30,897元│94年9月24日│百分之18.25│94年10月2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9,631元│94年10月8日│百分之14.25│94年11月9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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