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坦承犯罪,並非隱瞞,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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