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0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丁○○
乙○○丙○○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戊○○、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父母即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鄉○○○街○○號)、甲○○○(女、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鄉○○○街○○號),兩人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等子女,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