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王添旺 輔助人 王嘉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及第466條之1第1項、第3項參照),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8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91,44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66條之
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