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 王瑞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雪娥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