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錦龍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1年8月1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温文昌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