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 楊寶銀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6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17,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8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立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