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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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徐願芬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被告 曾心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6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方錦源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宗諺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 字第 1628 號(108.07.08)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130 號裁定(108.11.2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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