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厚希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厚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9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0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林厚希,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5頁)。上訴人雖於10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內容僅記載「對該判決不服,特於依法提出上訴事」,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洪毓良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