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