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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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廖國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於併科罰金部分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