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升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字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2,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