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宏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本件被告徐宏潭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888號),前經本院以民國100年1月21日100年度訴字第15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依.尚須併科罰金。本件協商之合意,.背面至第12頁),因有刑事訴訟.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本院認為本.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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