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債權人 楊亞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元忠 即 陳庚 、 劉筱娟 、 吳雨靜 即 吳沛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駁回之。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9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補繳本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整及釋明可以對債務人陳元忠即陳庚、劉筱娟、吳雨靜即吳沛玲連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得對債務人等請求新臺幣540萬元之釋明文件到院。」,該通知書已於105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