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戒治所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其程序規定於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5節,性質上為非訟事件。再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以書面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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