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1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內科診所附設護理之家、 邱金英吳清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懷寧內科診所附設護理之家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邱金英、吳清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分列各筆借款金額、目前尚欠本金、合計總金額。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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