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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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0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月娥 、 林品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月娥、林品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借款契約書所載,本件借款人即主債務人為瑞祐家品行銷有限公司,許月娥、林品杰二僅係連帶保證人,故債權人應具狀敘明未請求主債務人給付,僅請求許月娥、林品杰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或契約依據之條項款為何?
三、依借款契約書第十條,請提出已催告主債務人瑞祐家品行銷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許月娥、林品杰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