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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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3號債權人 吳茂弘 債務人 莊子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6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12月20日│22,000元│95年1月20日│007002│├──┼─────────┼───────────┼──────────┼───────────┤│002│94年12月20日│21,000元│95年2月20日│007003│├──┼─────────┼───────────┼──────────┼───────────┤│003│94年12月20日│21,000元│95年3月20日│007004│├──┼─────────┼───────────┼──────────┼───────────┤│004│94年12月20日│23,734元│95年4月20日│007005│├──┼─────────┼───────────┼──────────┼───────────┤│005│94年12月20日│29,000元│95年5月20日│007009│├──┼─────────┼───────────┼──────────┼───────────┤│006│94年12月20日│110,000元│95年5月20日│007010│├──┼─────────┼───────────┼──────────┼───────────┤│007│94年12月20日│24,000元│95年6月20日│007007│├──┼─────────┼───────────┼──────────┼───────────┤│008│94年12月20日│24,000元│95年7月20日│00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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