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 張甚 訴訟代理人 林有儒 被告 陳浚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可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