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41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訴訟代理人  孫嘉華
被   告  李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北
區,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參;又被
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東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應分屬臺灣臺中、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又被告具狀以其住所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交通較為
便利,請求移轉管轄,嗣經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以民事
陳報狀,陳報為便利訴訟,同意將本件移送由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等語。是本件兩造合意由被告住居所在地之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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