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黃盈誠
被 告 李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3日下午2時57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