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2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博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吳炎輝 相對人吳炎輝即債務人
鍾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以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貳仟參佰零伍元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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