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抗告人 張庭睿張夢婷張佳 昱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條例更生事件,不服民國109年9月10日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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