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04號原告仲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偉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春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3,850元,應繳裁判費41,9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486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