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吳旻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8月29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000144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旻艷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下同)100年8月20日上午0時18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號3樓(天佳時尚育樂館附
設撞球場)。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李00(84年1
月00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李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