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71號原告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啟正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複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被告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秉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