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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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85號上訴人 王清沛 被上訴人 陳進益
謝秀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玖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