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月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至遲於上開期日當庭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全部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紙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宜蘭市調解委員會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收入數額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三、必要支出數額部分:
(一)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三)聲請人目前住所之房屋來源為何?倘有承租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租金給付明細,及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權利人年籍資料勿隱匿)。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若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提出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據資料供核;若無,請說明其理由。
五、其他:
(一)聲請人全戶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二)聲請人全戶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且須表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並有義務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等,惟聲請人聲請清算所提出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秀婷」、「 政雄 」、「賣雞的阿姨」部分,明顯未表明債權人實際之姓名及地址;「 李羽雙 」、「 陳阿益 」部分,均未表明其地址;「蘭陽親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部分,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及該法定代理人之地址,茲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並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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