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李瑞美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 律師被告 張震亞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再字第二號再審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兩造於民國94年8月25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標的:坐落臺東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87建號建物即臺東市○○街00號房屋)是否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契約為斷,茲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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