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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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成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63、2374、3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成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