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8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18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揆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8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18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