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8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18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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