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馮桂揖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相對人 周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3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本文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全字第3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本文、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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