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馮桂揖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相對人 周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3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本文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全字第3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本文、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