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欣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欣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毒偵緝字第226號、第22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於112年9月30日16時1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居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又於113年6月6日9時1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住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86號裁定命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3年7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62號、第863號、第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相關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該醫院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卷第291至293頁)附卷足憑,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該中心113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卷第107、115頁)存卷可查,而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編號3所示吸食器具,均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重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1.4853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雜質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496公克3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具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