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嘉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瑞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雙方協商承攬金額為10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契約、報價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證物一之估價單金額總計為427,000+462,000=889,000元,與100萬元不符,固有釋明之必要)。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05,000元之計算式。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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