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0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0025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有勝起重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修祿債務人施玉惠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林修祿、施玉惠之勞工保險資料及郵局存款資料後為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係住於新北市永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自非屬本院管轄,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