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0號原告富順油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鴻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0,905元,應繳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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