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彥宏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