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7號債權人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黃仙 在代理人 廖子慶 債務人葉文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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