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3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9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正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637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正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正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又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81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楊正修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更駛上快速道路,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且果肇致車禍發生,應予嚴懲,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人別欄),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6373號被告楊正修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正修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警惕,於103年10月5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路與環中路口某工地內,飲用啤酒後,於同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2時32分許,途經臺中市○○區00號東西向快速道路東向20.6公里處時,因不勝酒力致注意力及控制力降低,不慎與 蘇秋木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楊正修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正修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蘇秋木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查獲現場照片20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檢察官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汪建宏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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