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周吳秋菊
周稚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被告 吳俊民
吳林秀菊 即睞達企業社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8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