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李柏諺 訴訟代理人 李鴻儒 被告 翁汝玉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94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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