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51號原告五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達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原告與被告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