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838號、第10839號、第10840號、第10841號、第10842號、第10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