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黃泓銘 被告 葉倩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44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朱慧真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