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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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敬堯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載明正確「被告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提出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之
  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姓名欄均不得隱匿)。聲請人
  前提出之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土地他項權利部權利人
  姓名、身分證字號仍隱匿,請提出未為隱匿之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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