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甘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甘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朱鈺婷 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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