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民國7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4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良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