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偵字第955號),經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2所示偽造「 陳昭南 」之署押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惟事實欄所示之附表(一)(二)(三)修正如本判決之附表1、2、3。
二、本案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適用証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証據能力限制等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20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富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龍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被竊物品│├──┼────┼────┼────┼─────────┤│1│91年12月│嘉義市民│丁○○│皮包一個(內有猶笛│││8日│生北路││汝、 鄭志國 土地銀行│││下午7時│270號││信用卡各一張;猶笛│││30分許│││汝、鄭志國郵局提款││││││卡各一張;彰化銀行││││││提款卡一張;丁○○││││││健保卡一張;鄭志國││││││駕照一枚;新台幣一││││││千元)│├──┼────┼────┼────┼─────────┤│2│91年12月│嘉義市民│丙○○│新台幣4800元│││22日│生北路│││││晚間9時│270號│││││30分││││├──┼────┼────┼────┼─────────┤│3│92年1月2│嘉義市民│己○○│背包一個(內有身份│││日│權路441││證、中國信託提款卡│││上午11時│號││、駕照、行照、健保│││許│││卡各一張、中國信託││││││存簿一本、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富││││││邦銀行信用卡二張、││││││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印章一顆、現金││││││400元)│├──┼────┼────┼────┼─────────┤│4│92年1月│嘉義市民│甲○○│三星牌A408型│││14日│族路384││序號│││上午9時│號││000000000000000│││46分許│││(市價9000元)│││││││├──┼────┼────┼────┼─────────┤│5│92年1月│嘉義市興│乙○○│三星牌VG100型│││22日│中街212││序號│││下午3時│號││000000000000000│││30分許│││(市價15000元)│││││││└──┴────┴────┴────┴─────────┘附表2:
┌──┬──────┬─────┬───────────┐│編號│刷卡商店│消費金額│地址及備考│├──┼──────┼─────┼───────────┤│1│ 金永泰 銀樓│2000元│嘉義市○○路○○○號之1│││││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2│寶光銀樓│2800元│嘉義市○○路○○○號│││││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3│慶豐珠寶銀樓│3000元│嘉義市○○路○○○號│││││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4│ 金宏山 銀樓│3150元│嘉義市○○路○○○號│││││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5│豪美銀樓│3100元│嘉義市○○路○○○號│││││偽造「陳昭南」署押3枚│└──┴──────┴─────┴───────────┘附表3:
┌──┬────┬─────────┬─────────┐│編號│時間│地點│販售手機之型號、│││││序號│├──┼────┼─────────┼─────────┤││91年12月│嘉義市○○路○○○號│NOKIA8310型││1│9日│(聯津通訊公司)│序號00000000000000│││││(販售所得3500元)│├──┼────┼─────────┼─────────┤││91年12月│嘉義市○○路○○○號│三洋R588型││2│13日│(易通通訊行)│序號│││││000000000000000│││││(販售所得2000元)│├──┼────┼─────────┼─────────┤││91年12月│嘉義市○○○路225│NOKIA8310型││3│27日│號│序號││││(波霸通訊公司)│000000000000000│││││(販售所得4500元)│├──┼────┼─────────┼─────────┤││92年1月1│嘉義市○○路○○○號│易立信T68型││4│日│(聯津通訊公司)│序號│││││00000000000000000│││││(販售所得2000元)│├──┼────┼─────────┼─────────┤││92年1月│嘉義市○○路○○○號│三星A408型││5│14日│(天威通訊行)│序號│││││000000000000000│││││(販售所得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