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43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宣告緩刑4年,並於93年9月9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壢簡字第17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茲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撤銷。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93年8月3日,以93年訴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3年9月9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即93年
11月30日再因竊盜犯行,經本院於93年12月23日,以93年度壢簡字第1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4年2月3日確定等情,有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廷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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