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625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翔石材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10月8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如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天翔石材有限公司業於93年07月07日經授中字第093323793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克雯